不当得利之债的特点是什么
1.方当事人需要一方为受益人,他方为受害人。
2.人获得利益与受害人遭受损害之间需要有因果关系。
3.人获得利益没合法依据,即既没法律上、也没合同上的依据,或曾有合法依据,但后来丧失了这一合法依据。
受益人在得知我们的受益没合法依据或得知合法依据已经丧失后,有义务将已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害人。
《民法典》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法律依据获得不当利益的,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获得的利益,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:
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;
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;
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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